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英文名:Social control theory)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社会控制理论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1901年)中提出。罗斯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等组成部分。人性的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的自然秩序状态。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大规模移民的涌入,使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自然秩序”难以实现,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因此,必须探寻新的复杂的社会控制手段。这主要包括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20种控制工具。随着新科技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被不断修正和充实,逐渐形成了具有社会工程色彩的社会控制理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把社会控制分为不同的模式:一是广义和狭义模式。广义的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所运用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价值观念实施规范和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则专指对社会越轨行为实施惩罚和教育的过程。二是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主要按使用奖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来划分。前者如奖状、奖金、奖章、记功、晋升等;后者如记过、开除、降级、判刑等。三是硬控制和软控制。根据使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划分,前者如政权、法律、纪律控制等:后者如社会舆论、社会心理、社会风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等。四是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根据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来划分,前者依靠外在力量实施,后者依靠自我实施。五是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划分,前者如政权、法律、纪律、各种正式制度、宗教条文;后者如风俗、习惯等。社会控制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和超个人性,它通过社会组织、社会个人的相互传递、相互影响而起作用。

正文

社会键有四种成分:(1)依恋,即个体对父母、学校和同辈朋友的感情依恋。这种感情依恋越强烈,人就越不可能犯罪。(2)奉献,即个体对传统的生活目标的追求。若人渴望获得社会承认的、传统的成功,就不可能冒损害自己前途的危险去违法犯罪。(3)参与,即参加传统的活动,如学术活动、体育运动等。人若用全部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传统的活动,就不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信仰,即对社会的道德、法律规范等的尊重。人若尊重道德与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

参考资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