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真,女,1956年3月出生,在职博士研究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法规办主任。
曾任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2001年12月上任)、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
人物生平
1982.2,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77级本科生,毕业,获法学学士
1985.1,硕士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81级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8.6,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93级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5.2-1989.4,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1989.5-1993.7,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兼任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5.5-2001.2,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国际法学系副主任、系主任;
2001.3-2001.1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发展规划办主任,校长法律顾问;
2001.12,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任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社会兼职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第九届政协常委;中华全国妇联第九届执委会执委。
代表著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国际金 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金融法专论》(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应用国际经济法》(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涉外法概要》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998年获“中国一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合作研究项目——《欧盟银行法研究》,同年获项目资助到杜伦大学研究访问。其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成果有:《论欧盟银行法的构架与特征》(载于《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论巴塞尔市银行监管体制的原则框架》(载于《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12期);《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国际金融法界说》(载于《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论欧共体银行法的特有原则》(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体系与性质》(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1999年第 2卷);《欧共体银行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于《经济法论丛》 1999年第1卷);《论国际银行的并表监管》(载于《经济评论》 2000年第3期);《论金融业务综合化下之有效监管》
代表性论文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中国法学》1999/1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1
论巴塞尔市银行监管体制,《国际金融研究》1998/12
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架构与性质,《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1.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中国法学》1999/1
2.
国际金融法界说,《武汉大学学报》1999/3
3.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1
4.
论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国际金融研究》1998/12
5.
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架构与性质,《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反家暴立法
反家暴立法已经列入中国人大的五年规划,却至今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2014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李仁真介绍了这部法律的情况,并表示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充分,将尽早提交人大审议。
李仁真表示,反家暴立法应该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要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这部法的使用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同时直接决定了反家暴立法的使用范围。国内外对立法范围和定义不太一致,人们的认识也不太一致。我们主张从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出发,要把家庭成员之间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第二,应该明确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这部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按照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至少应该强调这样一些原则:一是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坚持优先保护受害人;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原则;四是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五是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建立多机构合作有效的干预模式。因为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这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这也是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在我国要贯彻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专门反家暴的机构,并且要确立起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
第四,要设置民事保护令制度。这项制度具有预防功能,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们的反家暴立法应该把它制度化,并且作出系统的规定,对种类、使用范围以及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第五,要创新证据规则。家暴问题之所以不能很方便、快捷的进入司法程序,就是举证难的问题。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生活内部,证据不容易固定,因此要考虑到家暴的特点,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对证据采信、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体现我们的立法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特点,也就是减轻受害人的取证责任的难度。
第六,要强化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是主要的受害群体,他常常被隐藏在妈妈等受暴对象之后,没有进行区别性和独立性的对待,显然不合适。要通过制定反家暴立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如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紧急情况下还有撤销资格的诉讼,诉讼后给予救济,通过一些办法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明确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法律责任就是要具有可诉性,要通过反家暴立法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固定下来,比如说施暴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本来依法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实行社会救助的机构或者进行验伤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正确履行相应的责任;通过这些责任的细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能够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