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茂红

程茂红,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建德市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曾任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人物履历

历任浙江省建德县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员,副经理,经理;建德县城乡建设局科员、工程管理股股长;建德县乾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德市城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德市新安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建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建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政协建德市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建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政协建德市委员会党组书记、主席;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中共建德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委,政协建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主席。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双开处分

2017年1月,经浙江省纪委批准和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纪委对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程茂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程茂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受礼,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程茂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杭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程茂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资格终止

2017年1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程茂红因涉嫌违纪违法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程茂红的代表资格终止。

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宣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浙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67.8023万元和扣押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赃物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浙A×××××)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程茂红继续单独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1.92196万元、与被告人张素祥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22.184万元[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详见附件)中执行],其中人民币225.52226万元返还给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528.583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程茂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如下:裁定程茂红及其二审辩护人辩护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用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

程茂红、张素祥受贿、贪污、高利转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12-14

严重违纪!杭州两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浙江在线.2017-01-17

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浙江在线.2017-01-17

程茂红、张素祥受贿、贪污、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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