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桥,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金寨人。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刑法学方向)出站,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刑法学硕士点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刑法解释学)、经济刑法。
个人简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20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2007);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学士(2004)。
2010年7月1日起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2015年12月获评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
兼任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金融刑法研究所研究员;
入选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2016年度国家“双千计划” ;
北京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选调挂职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2016.9—2017.9)。
研究领域
1.刑法基础理论与刑法解释原理
2.经济刑法(知识产权犯罪、金融刑法);
学术成果
《经济刑法解释原理的建构及其适用》(独著),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5月版;
《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理念、方法及其运作规则》(独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刑法学的新发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学术发展史》(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卷》(2008年),担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章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我国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北京大学核心,CSSCI);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界定》,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北大核心,CSSCI);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4期;
《论我国信息网络版权违法犯罪》,载《犯罪与改造》2012年第9期;
《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变迁中的利益衡量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CSSCI);
《刑法中的被害人基本理论界定》,载《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CSSCI);
《被害人自冒风险的刑事归责:论自我负责原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CSSCI);
《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对死刑的追问》(下),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1期(CSSCI);
《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对死刑的追问》(上),载《江淮论坛》2010年第6期(CSSCI);
《制药企业应尽早适应立法调整》,发表于《中国医药报》2010年11月6日“法制周刊”版。
《过失共犯的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载《中国法学》(海外版)2010年第2期(CSSCI);
《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构成要件明确性与规范弹性之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CSSCI);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CSSCI);
《救护车接诊途中受阻 患者死亡谁之责》,载《中国社区医师》2009年3月第372期;
《刑法“中国型解释”的构建》,发表于《光明日报》2009年2月26日;
《对正当防卫适用中两点困惑的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2期;
《论刑法中的欺诈破产罪》,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刑法中危险的二重性构造》,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4卷(CSSCI) 。
获得荣誉
入选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双千计划” (2017年度);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全国二等奖(2016年) ;
中国博士后管委会第53批博士后一等基金资助(2013-2015) ;
中国法学会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提名奖(2015年)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主题征文全国二等奖(2013年) ;
中国法学会“第八届青年法学论坛”主题征文优秀奖(2013年) ;
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2013-2015) ;
获评北方工业大学首届“玉兰新闻人物”(2017年) ;
入选“北方工业大学科研拔尖人才”(2013-2015) ;
北方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优秀奖(2012年) ;
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2014学年度) ;
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2012、2013、2014、2015、2016学年度) ;
北方工业大学优秀班导师(2012、2013、2015学年度) ;
北方工业大学工会优秀积极分子(2014学年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