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和政府服务;代表企业和行业利益应对相关国内外事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承担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展览展示,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标准制定,咨询服务,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现有100余家团体会员。其中,有国内外知名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有世界最大的集装箱制造商中集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集装箱生产企业,有中国集装箱检验和管理的权威机构中国船级社,有我国主要集装箱生产、配套、科研、检验、维修、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其中集装箱生产和配套企业占全国的95%以上。
我国的集装箱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创造了二个世界第一,即集装箱产销量世界第一,已连续16年蝉联世界集装箱产销冠军,国际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其中,2008年我国出口集装箱303万只,为国家创汇90.91亿美元。集装箱规格品种世界第一,集装箱新产品不断开发,已有包括ISO标准的普通货物集装箱、特种货物集装箱以及非ISO标准集装箱等三大系列的300多个品种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等系列产品,拥有多项知识产权,能够满足通用及特殊货物的任何运输要求。
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遵循积极、认真、求实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积极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行业依据;适时公布行业信息;在对我国集装箱工业发展中存在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若干政策性建议并取得成效;与中国海关合作制定集装箱材料单耗标准;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积极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在控制、协调集装箱生产能力过剩、低价竞销、解决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出口退税等问题上,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发挥了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协会积极推进行业产品的标准化工作,探索制定行业规范,经与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协会已组织制定并实施了《JH/T C01-2000集装箱角件》等20项行业规范,随着科技水平和生产实际的需要,先后修订了5项行业规范;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合作起草了《GB/T 5338-2002系列1集装箱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集装箱》,国家标准《系列1集装箱角件技术条件GB/T 1835-2002》,已发布实施;组织会员并协助中国海关总署制定《集装箱(86090010、8609002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2-1999》和《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TJ-2000)》已发布实施。2008年协会完成了制修订四项集装箱涂料类行业规范工作;《钢质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形顶板》和《统计集装箱量用的换算系数》两项国家标准(报批稿)已报送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规范、统一了生产、技术标准,为促进行业发展、企业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将根据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继续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完善已有标准,制定新的行业规范,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国集装箱工业在国际市场的大国地位。
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坚持竭诚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宗旨,代表行业和企业的利益,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各项活动。协会向会员、相关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业内外相关时事信息,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2006年协会创建了自己的专业网站,并于10月18日正式开通。网站设立了50多个专业栏目,是我国、也是世界惟一的集装箱工业行业专业性网站,它集集装箱行业信息与展示会员风采于一体,是集装箱行业专业及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平台。创办了30余期《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通讯》以及编著了《中国集装箱大全》,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协会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实际工作成效,赢得了企业的信任,获得了政府的好评,连续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和“信用创新单位”。
集装箱作为现代化的运输工具,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集装箱在各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市场的需求下不断扩展,已涉及到除集装箱工业生产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物流等范畴。会员结构也在不断向集装箱运输等领域延伸。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贸易合作的前景日益广阔,行业协会的作用将不可或缺,行业协会在我国和全球经济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联系,承担起行业管理和自律、国际合作、信息引导和交流、咨询服务、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等工作。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将与业内外同仁齐心协力,不断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共同为世界集装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协会有丰富的行业咨询工作经验,可承接行业信息、技术、生产、销售、资质论证、可行性分析、数据统计等服务。
协会章程
(2004年5月22日三届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ONTAIN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是由集装箱及其配套生产企业、公司、集团、科研单位、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促进我国集装箱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积极推行行业自律,维护产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增强在国际集装箱市场的竞争能力;积极、认真、求实的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交流信息,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交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座711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内外集装箱市场的需要,提出我国集装箱工业发展方向和合理布局的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编制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二)组织国内外集装箱工业及相关的信息和技术交流,组织和推介国内外相关展览;
(三)组织技术咨询及生产服务工作,协助企业搞好生产、产品鉴定、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攻关、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技术规范标准等工作;
(四)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五)协助企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企业提供信息、研究成果等咨询服务;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七)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愿意遵守本章程的集装箱及其配件、配套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科研单位和专业人士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要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及财政部备案。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六)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0周岁都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