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和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团体(包括海外华人团体)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机构设置
综合部
职能:负责日常行政、人事、信访接待、对外协调、后勤保障等事务;以及全市慈善机构建设与发展;负责总会的财务工作及社会捐助款物的财务管理。
宣传策划部
职能:负责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发展会员、经验交流、理论研讨;负责招募、管理义工队伍,组织义工接受和实施社会救助项目。
筹募救助部
职能:负责慈善项目的设立、实施和管理;负责筹集慈善款物;负责接收、储运、发放、变卖社会各界捐赠的赈灾和扶贫济困物资;负责慈善款的救济发放,做好进、销、存台账;开展各种社会捐助服务活动。
总会章程
《娄底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残的传统美德,发展我市慈善事业,推动群众性救助活动的开展,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本会。
本会全称:娄底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LouDi Charity 联邦制,缩写为:LDCF。
第二条 娄底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和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团体(包括海外华人团体)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慈心厚德,善举惠民,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安老、扶孤、助残、济困”,促进社会公平与人类进步,为和谐娄底市建设打造优质慈善平台。
第四条 本会设立“娄底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原则上不动本只用利息和收益。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的非定向慈善资金总额的10%滚入该基金。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定向捐赠,本会可设立冠名基金,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会所设娄底市甘桂路与早元街交汇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国内专项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2、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3、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4、社会福利。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5、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外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娄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6、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7、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8、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对本会的创建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创始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以上规定适用于市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社会各界人士及海外华人),各类机构、团体(海外华人团体)及外资驻娄机构等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4、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员有优先享受各级慈善组织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宣传慈善会的作用和意义;
5、自觉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5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触犯我国法律法规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民主协商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5、罢免本会理事;
6、听取、审查通过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决定建立相关工作机构;
4、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贯彻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宜;
4、审定表彰对社会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5、审查各种议案和报告;
6、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4、秘书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慈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5、加强与各方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拨款与资助;
2、国内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与赞助;
3、举办专项募捐、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各种慈善实业收入;
5、基金的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6、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款物后拟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款物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创始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会慈善基金的使用和审批权限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慈善救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款物时,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单独的账户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及时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委托社会会计事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民政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娄底市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