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的一场变法改革,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泰孝公信任。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6年,贯穿了秦孝公在位期间(公元前361年—公元前338年)。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决心改革图强,向天下广发招贤令。商鞅(又称卫鞅、公孙鞅)离开魏国西入秦国,以强国之术游说秦孝公受到重用。公元前356年,商鞅主持第一次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有:推行“什伍”制,实行“什伍”连坐法;奖励军功,禁止私斗;推行军功爵制度;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推行严刑峻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建议将秦国的都城迁到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仿效中原各国都城规模建造宫殿,同时进行第二次变法,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分授土地;普遍推行县制,在全国设四十一县;统一度量衡制,颁布标准度量衡器;整理军赋;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商鞅变法对秦国和后世都有影响,如让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事实力增强、地位得到提升,加速了秦国封建化的进程,为秦统一天下和后世法律的制定奠定基础等。但变法中的军功爵制度导致战场亡者增多,社会劳动力减少;重农抑商政策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古今学者们对商鞅变法褒贬不一,如荀子韩非子李斯等认为秦国强大得益于商鞅变法,而贾谊则认为变法破坏了礼法。

变法背景

变法风潮

春秋末年到战国初年(约公元前481年一前453年),社会新的生产力如铸铁技术的发展使铁质农具广泛使用、农作物产量提升,以及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如炼铁、治铜、制陶等私营手工业兴起;齐国的鱼盐、楚国的皮革、鲁国的纺织品等物品的交流,商人的频繁往来,新的商业中心增多,旧的生产关系成为新生产力的阻碍,社会需要变革。同时,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为了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必须进一步削弱旧贵族的特权,他们在诸侯国里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法运动,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革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他们继承了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传统,相继制订了各自的成文法典。如:韩国有《刑符》,楚国有《宪令》,魏国有《魏宪》,齐国有《七法》,赵国有《国律》。特别是魏文侯时的李悝制定了《法经》并在魏国成功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楚悼王(公元前401—前381年在位)时吴起变法让楚国实力大增,楚国北伐击破陈蔡两国,击退三晋(韩、赵、魏),又进攻秦国,成为诸侯中的强国。

秦国落后

商鞅变法前,秦国比山东六国落后,还保留着如“父子无别,同室而居”这样的落后习俗,与六国相比,秦国封建化的进程明显滞后。当时的秦国,国内旧贵族势力强劲,自秦躁公死后,秦怀公、秦灵公、秦简公、献公等几位君主在位期间均因王位继承发生过争斗。外交上中原各国鄙视秦国落后,不约秦国参加诸侯会盟;魏国攻伐强劲占领秦国的河西之地。在这样内外交困的情况下,秦国国内变法的呼声高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初步进行改革,如“止从死”,废除人殉制度;“初行为市”,便于交易;“为户籍相伍”,即制定什伍的户籍制度等。秦献公的改革,使得国力提升,君权加强,有了与中原各国、特别是魏国竞争的实力,同时为秦孝公时的商鞅变法深入改革指明了方向,减少了阻力,奠定了基础。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改变“诸侯卑秦”的局面,决心继续改革,振兴国家。

变法过程

变法准备

发布“求贤令”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颁布“招贤令”向天下公开征聘贤才。在“求贤令”中秦孝公表示无论秦国人民还是其他六国的太子宾客,只要有谋略能让秦国强大,他愿意任命他为高官并裂土分封。当时,卫公子商鞅(公孙鞅)身在魏国,他年轻时就喜欢赏罚的刑名之学,后到魏国做了魏国国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孙痤很欣赏他,临终前向魏惠王推荐商鞅,建议魏惠王把魏国的国政都交给商鞅,还言明如果不用商鞅就不要让他出魏国,否则会有后患,但是魏王并没有用商鞅,也未处决他。商鞅听说秦孝公的”招贤令“后,便带着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由魏入秦。商鞅到秦国后结交了秦孝公身边的景监以求见孝公,为之陈说强国之策。孝公与商鞅相见三次,商鞅先以帝道、次以王道、终以霸道游说秦孝公,得到了秦孝公的赏识。

变法之争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准备变法,又担心国人非议自己。他召集大臣商议,变法遭到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等人的反对,商鞅认为如果能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沿袭旧有的法令;如果能够使百姓获得利益,就不必遵循旧的礼制。秦孝公很认同他的观点。但上大夫甘龙和杜挚认为遵循传统的法令规则更利于国家的稳定。商鞅进一步指出,历史上夏商周三代礼法制度也是有差异的,但是也成就了王业,春秋五霸法律制度也是不一样的,但也都成为了霸主。争辩之后,秦孝公选择支持商鞅,正式决定在秦国实施变法。

变法实施

颁布“垦草令”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确定了秦国变法的方向。 《垦草令》确立了重农抑商的原则,鼓励开垦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扩大社会总供给。《垦草令》中为垦荒兴农提出了二十种措施,其中包括地税、商税、徭役、刑罚等制度,以及取消贵族特权,防止官吏贪污、压抑工商、制裁奢侈等内容。《垦草令》反映了商鞅以“农战”“富国强兵”为核心的治国思想,他通过整饬吏治、强化司法、压抑特权等方式,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让更多的人去开荒种地,专心务农。

第一次变法

公元前356年,《垦草令》颁布三年后,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施第一次变法。商鞅在颁布变法令之前,为了取得国民的信任,专门命人把一根10米长的木头立在了首都栎阳(今陕西临潼)的南门,下令说谁能把木头扛到北门就赏赐十两金。百姓不敢相信有如此好事,一连十多天都没有人来搬动木头。于是商鞅又将赏金提高到五十两金,终于有一个青年将木头移到了北门,然后商鞅就将赏金给了这个青年。取得国民信任之后,新法开始推行。此次变法要点是:废井田、开阡陌;在户籍上实行什伍连坐,也就是将百姓按什伍划分,名列户籍,互相监督连坐;实行县制;鼓励分居,有两个儿子以上而不分户的,加倍缴纳军赋;重视耕织,抑制工商业;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袭,建立二十等爵制。这次变法在秦国实施几年后,百姓富裕,民间私斗减少,秦国大治,同时国民战斗力也有所增强。

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352年,秦国变法初见成效,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商鞅因功由大庶长晋升为大良造。公元前350年,秦孝公魏惠王修好后,秦国的社会环境逐渐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在商鞅的建议下秦孝公把首都迁到了咸阳市(今陕西咸阳东北地区),仿效中原各国都城规模建造宫殿,同时命商鞅开始进行第二次变法。此次变法要点有:开阡陌,废井田,土地归为私有;废封建,立郡县;统一度量衡。商鞅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进行改革,新法施行五年后,秦国更加富强,战斗力进一步增强,诸侯向秦朝贺。

变法结果

秦国国内经济得到发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经济得到了发展,《战国策》就评价商鞅变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史记》中称赞其为:“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

秦国的军事实力增强:如公元前358年,秦军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击败韩军。公元前340年,秦国打败魏国,收复河西部分地区。变法使秦国的国力得到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得到加强,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最强的诸侯国,变法成功为后来秦一统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国的地位得到提升:秦国的国力、影响和地位也大幅上升。公元前 355 年,秦孝公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公元前348年,韩昭侯亲自前往秦国,与秦孝公签订了盟约。公元前343年,姬扁承认秦孝公为诸侯之霸主,次年,秦孝公派太子嬴驷率领西戎九十二国朝见周显王,显示秦国西方霸主的地位。两次变法让“诸侯卑秦”“夷狄视之”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秦国取得了与中原地区老牌诸侯国相同的地位,为秦国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变法内容

商鞅的两次变法间隔十年,第一次的重点在社会结构的改变,第二次则偏重在政治制度、经济上的变革。

第一次变法

社会

建立社会基层管理的有效秩序:具体做法是把百姓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单位进行编制和管理。同时实行连坐制度,在“伍”“什”组织中互相监督、告发,如果一家犯罪,其余各家没有举报便一并治罪,具体做法是如果不举报犯罪者,则处以腰斩酷刑;举报者与战场上斩敌人首级受同样奖赏,窝藏罪犯者与投降敌人者受到同样的惩罚。“伍”“什”编制除了实施连坐制之外,秦国还通过这种编制方式实行严格的户口登记管理,以方便征收兵员和征派徭役,征收赋税以及对人员迁徙进行监控。

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禁止宗族势力的生长:法律规定,凡是一家有两个男子以上不分家另组建家庭的,就征收其双倍的赋税。商鞅用经济立法、征收重税的方式抑制宗族大户势力增长,同时促进小家庭的形成,从而加速小农经济的发展。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就是以这种家庭形式为主要生产单位和社会基础的。

奖励军功,严禁私斗:法律规定,建立军功的按功劳大小授予不同的官爵,商鞅在秦国原有爵制的基础上重定爵制,即按照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同时规定,私斗者按照情节轻重判处不同的刑罚。这项制度是以新的尊卑秩序否定原有的世卿世禄制,按照军功的大小实行政治和经济权益的再分配。对于平民,商鞅禁止民众私下互相争斗,上阵杀敌可以获得爵位;对于宗室贵族,如果没有军功,也不能享受特权。军功和爵位被紧密地联系起来,而又根据爵位决定民众或者贵族应该获得的土地、奴婢收益。

经济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对积极从事农业,向国家贡献粮食和布帛多的人,免除劳动者本人的劳役;对从事“末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如果因不努力工作而导致贫困,就会连同妻子、子女一同投入官府,罚做奴隶。招来三晋(韩、魏、赵)的奴隶和农民到秦国来开荒,改变奴隶身份,免三世役。为抑商,还让商人登记所拥有的奴隶的名字和数量,以便摊派徭役,同时还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

第二次变法

政治

推行郡县制商鞅将全国的小乡、小邑和村落合并为县,设置县令和县丞,一共设置三十一个县。每县设县令,为县级最高行政长官,县令之下设县丞、县尉,其中县丞管民政,县尉负责军事。这些官职都由国君任命,不能随时任免、调换,也不能世袭。在县之下还有乡、亭等地方机构,直至“什伍”最基层组织。县制的推行,将全国的政权及兵权都集中到国君手中,便于巩固封建统治,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在秦国正式确立。

统一度量衡: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方便了国家征收赋税、颁发俸禄。建立了新兴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制度,健全封建国家机制,确定法治的思想,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据考古发掘证实,公元前344年秦国开始实施度量衡标准器,全国使用统一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济

废井田,开阡陌:把从前所谓的“井田制”那种纵横疆界消除掉,鼓励开辟荒地,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按照土地多寡征收赋税。

按户口征收军赋:也称“户赋”或“口赋”,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在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匿户”密钥严厉惩罚。成年男子不分家登记户口,要加倍征收户赋。

思想

革除残余的戎狄风俗:法令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必须分室而居。秦国人与戎族相处时间长,存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戎狄风俗,商鞅变法中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也就是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必须分室而居。

成功原因

君臣配合

秦孝公本人力求变革,秦国的先人曾称霸一时,到秦献公时,秦国衰落下来。秦孝公继位之后决心变法。商鞅是从魏国来,受魏国法治氛围的影响,尤其是李悝变法的影响,他在青年时代就是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学者鸿飞扬在《三千年中国改革的成败得失》中认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明君强臣的积极配合。秦孝公任用商鞅后,全力支持商鞅变法,变法开始前朝堂的变法之争,有孝公对商鞅的支持才压服旧贵族的反对;变法中,秦孝公信任商鞅,配合商鞅实施法令。秦孝公与商鞅,一个创造条件、化解矛盾、提供保障,一个发挥才华大胆变革,变法才能顺利推行并取得好的成果。郭沫若也指出:“使商鞅成功了的秦孝公,我们也不好忘记,他确实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在二十余年间让商君一人负责,放手去做,不加以干涉,真是难能可贵的事。”

秦国自身特点

秦国能成功变法与秦国自身的历史特点有关,对于这一点,历史学者们谈论的侧重点不一样。学者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指出:“正因为秦国的腐化势力比较薄弱,所以新制度得以实施。”学者侯外庐认为:“秦人的传统里并没有先王之道的严密规模,六国却不然。”因此,“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之所以发生在秦国,正是符合了历史发展的规律”秦汉史专家林剑鸣认为商鞅变法能在秦国取得成功与秦国政权形式高度集中有关,如秦国所处的地理位置适应经济的发展,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的确立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再者,秦国与其他诸侯国不同,秦国不实行分封制,秦国的国君子弟及王族贵戚都无封土,全国土地由国君直接控制,由于中央集权的特点秦国国内的封建改革由上而下的推行,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守旧势力由于政治、经济基础薄弱,对改革的反对是软弱无力的。商鞅结合秦国实际实施变法,变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农业、工商业、手工业生产、行政区划、税收、法律等领域,并且各个领域并不孤立,而是全面推行,全面改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发挥,这样就使秦国的变法比较彻底。

坚守原则

秦国国内唯法是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之一。商鞅做到法不避权贵,《史记》中说“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法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其傅”;同时还做到法不避“众”。比如,一个县因为抢水引发了一场惨烈的械斗,商鞅依法一次在渭河边处斩七百余人,严惩秦国的私斗风气,在民众中树立了“私斗耻辱、公战不朽”的观念。 此外,为保证法律深入人心,秦国在每个县都设立了律法官,主要负责宣传法律、解释法律,而律法官在解释有关法律条文时一旦出错,则将受到严惩。

影响与评价

影响

正面影响

变法加速了秦国封建化的过程:商鞅变法在政治上通过军功爵制度、郡县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体制,加强了中央集权,为秦统一天下后的大一统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变法给封建经济的形成奠定了基业:商鞅变法在经济上强调耕战,重农抑商的政策,加速了秦国社会经济变革和集权政体的形成,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变法强调对秦国民众的改造,扫清社会上的闲杂成员,令他们务农;鼓励农民开垦荒地,生产充足的物资,这些举措客观上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力和生产资源。变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成为后期大一统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重农抑商”的政策逐渐演变成后代王朝的基本国策。同时井田制的废除,客观上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

变法为后世“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商鞅李悝的《法经》的基础上 ,“改法为律” ,制定了《秦律》 。商鞅“改法为律”这一举措为秦朝的统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始皇统一“全国”后 ,将《秦律》加以修订 ,并公布于秦国 ,在秦国公开实行 ,第一次在“全国”建立起了封建法制 。在《秦律》之后 ,中国古代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命名 ,如《汉律》 、《唐律》 、《明律》 、《大清律例》,直到现代,中国的法典仍旧使用“律”这个字眼来命名,可以说,《秦律》是中国传统法制及现代法制的先祖。

负面影响

商鞅变法通过严刑峻法, 强化君权,奖励耕战,以愚民众,最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商鞅变法的成功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但也给秦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军功爵制制度的制定,让士兵为杀人立功获得爵位而战,使战场上亡者增多,而社会劳动力减少;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农为本、商为末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使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强化君权,愚民、弱民的思想让整个社会缺少活力,让整个民族的创造力萎缩;连坐法的实施,也成为了后来统治者镇压人民常用的一种手段。

评价

荀子秦国,赞叹秦国的社会秩序,他认为商鞅变法使秦国人民敬畏官府、官吏忠于国家、士大夫舍私为公,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顺从于法制,很有古风。

李斯在《谏逐客书》中评价商鞅的变法说: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富,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附。

韩非在《韩非子》中对商鞅所实行的变法多有推崇,他将商鞅所推崇的“法”比作人挨饿时所需的粮食,认为它不可或缺,认为秦国大治是商鞅变法的功劳。

西汉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认为商鞅变法舍弃礼义,专用法制,破坏了家庭伦理关系。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评价先秦法家,认为他们顺应了当时建立君主专制制度的潮流,与君主配合,故而引发贵族的敌视。但他们的行动,也是着重于“救世”。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也认为,商鞅思想的出现,是对当时政治现实的因应。他认为商鞅、韩非子等人是顺应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衰败及消亡的派别。

张金光家庭制度的角度,肯定了商鞅变法,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

王绍东认为商鞅变法充分利用了秦国的文化传统,并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和秦国的社会实际进行改造,抑制其消极、落后的内容,继承和发扬其能够服务于新制度的内容,并与新的思想观念进行整合,从而上升为新制度的意识形态,使新制度和新文化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了秦国社会历史的发展。

相关典故

商鞅三见秦孝公

公元前361年,商鞅由魏入秦后投靠在秦孝公的宠臣景监门下,通过景监商鞅很快得到了觐见秦孝公的机会。第一次觐见孝公时,商鞅侃侃而谈,秦孝公听得打瞌睡。等商鞅讲完起身告退后,秦孝公恼怒地批评景监说他介绍的宾客是个虚妄之徒,不可用。景监回去后责备了商鞅并问他向国君说了什么,商鞅跟大王讲了帝道。过了五天,商鞅第二次觐见秦孝公,此次他依然滔滔不绝,但是仍然不合秦孝公心意。秦孝公再次责备景监,景监再一次责备商鞅并问他又给大王说得什么,商鞅说此次所说得是王道。第三次觐见,商鞅向秦孝公讲了霸道,很合秦孝公的心意。三次交谈后,商鞅知道了秦孝公的心意,再次见到秦孝公时,他就直言不讳地向秦孝公提出了“强国之术”,得到了秦孝公的赏识与任用。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商鞅新法刚颁布时,秦国首都内很多反对改革的。这时,年少的太子在其保守派的师傅和宗室贵族的唆使下触犯法令,公开站在变法的对立面。商鞅向秦孝公陈述自己的意见:“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意思是新法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是由于宗室贵戚首先犯法,如果要使新法必行,就必须首先将太子治罪。

秦孝公同意了商鞅的意见,但是念及太子是君位的继承者不可施刑罚,所以下令将太子的两个师傅嬴虔和公子贾传来,代太子受刑。其中公子虔被削掉了鼻子(劓刑),公孙贾脸上被刺字(黥刑)。第二天,秦孝公治太子罪,令其老师代他受刑的消息传开,抗议的人群逐渐散去,“秦人皆趋令。”

相关文物

商鞅变法中把土地从国有变为私有,只要统一交税就行。古代交税其实就是上交粮食,这就需要量器的存在,且要标准统一,商鞅方升便是这一时期留下的精准量器。商鞅方升又名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商鞅任大良造时为统一秦国度量制度而颁发的容量一升的标准器。商鞅方升连柄长18.7,平均内壁长6.97、宽12.48、高2.32厘米(平均值),现收藏于上海博物馆。此容器是商鞅任“大良造”时所颁发的标准量器,它是商鞅变法目前为止唯一实物例证。

方升呈长方形,直壁,一侧有长方形柄,是战国中期秦国的量器(根据铭文商鞅方升制作于公元前344年)。器壁三面及底部均刻铭文,左壁刻:“十八年,齐率卿大夫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爱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器壁与柄相对一面刻“重泉”。底部刻:“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语丞相状、,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这底部的刻铭表明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又以商鞅所规定的量制作为全国的统一度量标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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