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又译作《论道德与⽴法的原则》,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译本伦理学与法律哲学著作,写就于1780年,在1780年曾印制小型本,最终于1789年首次正式出版。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全书共16章,前12章讨论了伦理学的内容,主要围绕功利原理展开,是边沁法学理论的基石,后4章研究了法学理论。边沁在这本书中详细论述了功利主义原理,讨论了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以及四种以快乐和痛苦束缚法律或行为规则的约束力。另外,通过运用功利原理,边沁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套“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探讨了刑法的界限的问题。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出版及其包含的相关理论思想,使得杰里米·边沁被看作是近代系统功利主义公认的创始人,也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法哲学研究者认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一部功利法学派的开山之作,认为它与实证分析法学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刑法学研究者认为这是一部涵盖刑法总论和分论的刑法学著作,渗透了许多犯罪学问题;伦理学家认为这本书是阐述功利伦理的伦理学著作。后世诸多哲学家、法学家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与研究,如史蒂夫·奥斯汀罗纳德·德沃金约翰·密尔等。在中国,《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最早的译本出现于2000年,由中国商务印书馆出版。

作品背景

时代背景

杰里米·边沁之前的西方法哲学领域,古典自然法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当时的先进知识分子看来,这些法律往往内容落后,形式杂乱,且崇尚严刑峻法,忽视形式与准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光荣革命和工业革命为激进主义运动创造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光荣革命后英国的经济命脉和政权把持在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手中,这总体上是一个因食利而保守的阶层,与之相对应的是托利党在政治上的长期执政。虽然在这一阶段后期相对而言更主张社会自由和政治民主的辉格党上台执政,但是这个口头上的改革派政党最终也很快沦为阻挠改革的保守力量,满足于为新王朝和旧制度辩护,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保守和压抑的氛围当中。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的工业革命深刻影响了英国的经济和社会阶级结构。机器大生产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工商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迅速超越传统的土地贵族和商业贵族,工人阶级也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力量。经济地位的改变和以此为基础的阶级结构的变化引起传统政治板块的失衡,要求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资产阶级不仅需要为致富行为寻找具有道义性的价值标准,也渴望一切社会领域的自由、平等,尤其是经济领域中不受政府和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行为自由。为了规定和保护这一绝对自由,就需要以新的原则对现有的自然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个背景下,杰里米·边沁写作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思想背景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思想核心是“功利主义”,即“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这一思想是边沁基于自然法的缺陷的思考,在启蒙思想,大卫·休谟的哲学思想与其他学者的影响下提出的。

休谟的经验论哲学

经验主义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对英国社会各阶层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经验主义的特征是以观察所得的事实为基础,做出对事物的判断,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性经验。哲学家休谟在约翰·洛克的基础上发展了经验论。休谟认为,给予一个行为或品质是善还是恶的判断,既依赖于客观的利益、效用,也依赖于人性中的同情。在《道德原理探究》中,又提出利益、效用原则,用利益效用的客观性来限制个人好恶的主观性。

大卫·休谟的理论思想对杰里米·边沁写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读》的影响很大,边沁曾说过:“当他读到休谟的《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中关于‘功利’的论述时‘顿时感到眼睛被擦亮了。’”休谟对边沁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他明确的把快乐或幸福归结为功利,而且表现在他基于同情原理,而主张个人在实现自身幸福的时候要顾及他人的幸福。这与边沁的思想不谋而合。

伊比鸠鲁的快乐主义

西方哲学伦理学思想史上,快乐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派别有着悠久的历史。快乐主义出于对苏格拉底关于“何为美德”的问题回答,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昔勒尼学派。伊比鸠鲁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认为快乐生活是我们最高的善。他向人们提出乐观的生活目的,并倡导严肃、简朴的生活方式。

杰里米·边沁继承了伊比鸠鲁等人的快乐主义学说,把趋乐避苦当做人的自然天性,并由这一天性出发推论道德应致力于人的幸福。边沁所理解的功利,说到底就是人的快乐或幸福。总体上说,自古希腊以来的快乐主义伦理学是边沁建立自己功利主义理论的思想资源。

法国唯物主义

法国唯物主义伦理思想是以唯物主义感觉论为哲学基础,把唯物主义感觉论运用于社会生活和人的研究,认为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以及正确理解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哲学基础。

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克洛德·爱尔维修所主张的合理利己主义和公益论相混合,要求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以公共的福利、社会公益为法律、道德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又认为个人幸福、个人利益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要求保障“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他的公益论理论对边沁的理论有深刻的影响。杰里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认为,爱尔维修已经建立了一种关于行为的正当性的标准,也就是当一种行为倾向于扩大社会中的幸福总量时,它就是正当的行为。与克洛德·爱尔维修一样,边沁认为人的行为受趋乐避苦的天性支配,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伦理目的,并深信两者能达成一致。

版本信息

原版信息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初次发表于1789年,而事实上,这本书早先于1780年就已经完成,之所以9年后才出版,是因为杰里米·边沁在最后一章论述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就是他称的“界限”时,发现了未预想到的困难。这些疑难最终体现在了边沁的另一本书,《论一般法律》中,《论一般法律》的内容以浓缩扼要的方式体现在了《道德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前夕边沁所加的长篇末注中。

译本信息

《道德于立法原理导论》在1780年曾印制小型本,1789年,在朋友的敦促下,正式发表。这一版本中,边沁添加了前言部分,解释了书的由来和他的犹豫与疑难,简要地说明了中间的9年里的一些想法。

1832年,杰里米·边沁在进行了小修订后,将其再版;1838年,第3版《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载于《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内,其中插入了许多片段,取自艾迪安·迪蒙编的边沁刑法和民法原理手稿的法文本。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头六章后被迪蒙加入到他的《民法和刑法论》中,通过翻译,传播到欧洲拉丁美洲许多地方,而且在英美两国也广为传播。1830年,迪蒙这本书的英文译本在美国出版,第二个英国译本则于1840年和1864年先后在美国和英国出版。

200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时殷弘翻译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2009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程立显和宇文利合译本,翻译为《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作者简介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1748年2月15日,边沁出生于位于伦敦东部的斯皮塔佛德的一户律师家庭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童年时期的边沁聪明过人,7岁时进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学习,12岁时入学牛津大学女王学院。1763年与1766年,边沁分别取得学士学位与文学硕士学位。1776年发表了《政府片论》,批评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以及英国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这一时期的杰里米·边沁在批判现存法律的同时,也在摸索着一条能够衡量法律价值的通用标准,并在这个过程中受到哲学家大卫·休谟等人的影响,《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便是这一思考的产物。

1780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完成并被刊印出来,由于边沁认为仍存在种种不足,此书并没有立刻发表。1785至1787年,边沁先后到访欧洲各国,回国后的边沁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进行修订与完善,终于在1789年发表此作。

边沁的思想目标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更正英国法中的不合理之处。并试图在一个明确的原则下指导立法与司法。这种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杰里米·边沁不仅把功利原理作为现存政治制度和新制度的规范,而且把该原理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边沁的这种思想与法律实践推动了欧洲法学体系从自然法向近代实证法转变,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了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与哲学多个领域。因此边沁被誉为近代功利主义之父。

内容简介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共分为十七个章节,围绕功利原理、快乐与痛苦、人类行为及其动机、有害行为与惩罚和刑法界限等问题展开,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杰里米·边沁基于功利主义对道德、伦理、法律、政治的思考。

第1-2章:功利原理的阐释与论证

边沁开篇明义,指出“功利主义”指的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并进一步阐释了哪些行动或政府举措是符合功利主义的,即功利法规与功利命令。为了强调功利主义的正确性,边沁明确指出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尤其批判了与功利主义相反的“禁欲主义”。

第3-6章:快乐与痛苦的影响

杰里米·边沁阐释了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 、政治约束力、道德或俗众约束力、宗教约束力。并从单独的人与苦乐、相关联的苦乐、群体苦乐三个层次探讨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同时指出估算善和恶、收益和危害以及快乐和痛苦的所有其他表现的方法是统一的。边沁认为,从人类的实践来看,自己的方法与理论是切实可行的。边沁还列举并讨论了快乐与痛苦的类型。边沁讨论了影响个人对快乐或者痛苦感受的敏感性及可能影响敏感性的因素,如健康、体力、宗教等。

第7-10章:人类行动及其动机

杰里米·边沁指出合理的惩罚要求部分地取决于行动的倾向,便详细讨论了一般人类行动,认为在一项行动中需要考虑的有六大因素:行动、环境、意图、知觉、动机、意向。根据这些因素的不同,人类行动可以分为积极行动和消极行动,外在行动和内在行动,瞬时行动和持续行动,不可分行动和可分行动等。其中,环境又是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分为有形环境和无形环境 。一项环境可按照四种方式同一个事件有因果联系:产生方式、衍生方式、间接联系方式、并发性影响方式。

杰里米·边沁详细讨论了意图在人类行动中的作用。边沁将意图分为直接有意、最终有意、中间有意;也可以分为有所优先或无所优先、并合的、分别的或者无区别的等。边沁指出,意图与行动紧密相关,它可以关系到行动,同时与后果无关;或可以关系到后果,同时并非在每个阶段上都与行动有关;但并非同初始阶段无关,在其初始阶段无意的行动可以在有关三个方面是无意的(1)运动物的量;(2)运动方向;(3)运动速度。

为了进一步阐述影响人行动的具体因素,围绕知觉与环境进行了讨论。杰里米·边沁将知觉定义为行动中的考虑。未经考虑的可以是环境之存在,或是其重要性。环境可以是目前的、过去的或未来的。未经考虑的行动可以是掉以轻心的,也可以并非如此。同时把考虑错误的行动称为误料。

边沁讨论了什么是动机,并指出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本身能作为动机起作用的,唯有关于快乐或痛苦的意念,如口福导致食欲,劳累导致喜爱安逸等;除此之外,边沁还将动机分为分为好的、坏的和不好不坏即中性的,社会的、反社会的和自顾的;并为动机进行了等级排序:善意的命令是最确凿地符合功利原理的命令,接下来是喜爱名望之命令,随后是希望和睦之命令,接着是自顾动机,最后是反感动机。

第11-16章:有害行动与惩罚

杰里米·边沁通过讨论倾向与动机的不同情况,阐释了性情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并讨论了有害行动的不同表现,指出在不良行动中存在主害、次害两个因素,次害受行动者心理状态的影响,存在多种情况。如纯属偶然、无意加上掉以轻心、误测等。边沁指出次要后果的害处并不因为动机的性质而被勾销,其益处亦如此。但在它们有害的场合,动机可能加剧有害性。然而在动机最坏的场合,有害性并不加剧到最大程度。

在对有害行动的惩罚上,边沁明确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增长幸福,然而惩罚是一种恶。因而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允许惩罚:(1)无理由(2)无效(3)无益(4)无必要 。杰里米·边沁指出惩罚有四种目的:第一种目的是要防止任何罪过、第二种目的是要防止较坏的罪过、第三种目的是要缩减损害、第四种目的是要以最小支出行动。同时,惩罚与罪过之间存在以下比例规则:规则一:超过罪过的得益;规则二:惩罚大罪宁重勿轻;规则三:使人宁愿去犯两项罪过中那项较小的。边沁列举了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并指出这些特性要由比例来支配:如可变性、稳定性、与其他惩罚的通约性、表示性等。

边沁指出唯有对社会有害的行动才应当是罪过。要对社会有害,就必须对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有害。这些成员可以是能被认定的或不能被认定的。若能被认定,则可以是犯罪者本人或别人。然后,杰里米·边沁对罪过进行了分类并讨论了他们的特性。在边沁看来,罪过分为以下五大类:第一大类:私人罪过 、第二大类:半公共罪过、第三大类:内向罪过、第四大类:公共罪过、第五大类:杂式罪过。

第17章:刑法的界限

在这一章中,边沁分别讨论了私人伦理与立法艺术的界限,法学及其门类,进而从伦理学的角度试图为刑法寻找界限。边沁通过阐释伦理的本质及其在立法与司法中的作用,试图完善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体系。

核心思想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杰里米·边沁对功利原理作出了界定:“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是政府的每项措施。”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关之当事者的祸害、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功利是与快乐幸福密切相关的,与它们成正比,个人的苦乐、幸福是功利主义的基础,但是,社会全体的福也是在考虑范围之内的。在快乐与痛苦原理的基础上,杰里米·边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在边沁看来,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幸福、利益、好处、善良的事物,或者防止痛苦、危害、邪恶、不幸福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而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当然他所指称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应该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对边沁来说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接受功利原理的评判,即看它是否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幸福。

苦乐原理

苦乐原理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理论基石,杰里米·边沁的理论是直接从人类天然具有趋乐避苦的性质即一种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一开始就声明:功利原理承认人始终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并且仅仅把快乐和痛苦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他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一快乐和痛苦一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他们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尽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杰里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前言中写到:“只有通过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地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那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

快乐计算方法的提出反映了边沁重视现实,重视利益关系,反对虚构。论证功利原理是诉诸于理性而不是任性的情感。边沁的个体道德理论是以经验主义人性论为基础的,他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发挥了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本性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确立了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把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词变得失去意义,就连正义、义务、责任以及美德等一向被视为与快乐和痛苦无关的词,也都会成为无意义的。快乐和痛苦决定了个人实际上如何行动,对快乐的追求或避免痛苦是驱动人们行为的动机,因而个人是受制于苦乐的统治的,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就成为行为的最终目的。

最大幸福原则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认为一种行为都必须接受功利原理的评判,即看它是否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幸福。功利主义者认为,幸福就是处于快乐之中的状态。幸福有两种,一是个人幸福,即通过个人的苦乐量的计算来衡量个人的快乐;二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原则,是杰里米·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他的立法改革与法律改革的目标。个人幸福也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边沁认为,“功利”的观念与“幸福”“快乐”的观念之间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因而严重阻碍了人们接受功利原则,在他看来,最大幸福原则能够清楚地指明“苦”与“乐”的观念,同时又会使人们想到所涉及的利益攸关的人,因而更能简单有效的说明功利原则的实质。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就必然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杰里米·边沁将社会还原为个人,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所以只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作为社会成员的结合体也就自然地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边沁首先确认所有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评判人的所有行为的标准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由于每个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之中,都和他人发生关系,因此,个人利益和幸福始终与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分不开。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加总,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能达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立法原理

为达到通过立法增进人类幸福的目的,杰里米·边沁认为,对于立法者而言,在立法开始前,就应该估算快乐与痛苦的效能或“值”,从而而将功利原理渗透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

通过一系列分类与预设,杰里米·边沁把功利原理运用到了对一般人类行动、意图、知觉、动机、性情以及有害行动后果的分析,为立法或编纂法典提供了可依靠的基本原理和标准。但是,由于边沁在阐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界限”时,遇到未能预见的困难,因此,边沁另外撰写了一部专著,通过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来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这本书也就是在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出版三年后的《论一般法律》。

惩罚原理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阐发了惩罚理论。杰里米·边沁在谈到惩罚运用的规则时,就指出:“所有惩罚本身都是邪恶的。”他论述道,这种邪恶只有在它作为法律施加于犯法者身上,能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代价去防止由犯法引起更大的邪恶或者损害时,才是正当的。

边沁认为,法律的惩罚威胁时首要的预防媒介,能够影响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的想法。它由实际犯法者遭受惩罚的先例而得到加强。因此,边沁将惩罚描述为主要通过作为普遍威慑和个人威慑两者的恐惧来发挥作用,他特别强调前者的头等重要性和先例的威力,他还认为公开使犯法行为受到耻辱,有时具有道德教诲的作用,能促使公众培养道德和善心。

关于惩罚目的,杰里米·边沁并未提出新理论。他与贝卡里亚的主张相似,即惩罚更多的是为了防止未来的违法恶行,而不是对已经犯下的罪过实施报应。边沁同样认为,刑法需要明确清晰,另外,不能凭着对犯人的同情或者厌恶来确定惩罚的适当程度和方式,而应当给予合理地明确的考量。

边沁对惩罚的均衡性做了复杂的功利主义解释,包括仔细地规定了较轻的惩罚,促使人们宁犯轻罪不犯重罪,表现出人道主义精神,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死刑运用相当广泛的年代,因此他的这种思想,显然有着更为仁慈和体恤的感召力。

后世发展

分析实证法学派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让-雅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但是到了19 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功利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奥斯丁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如同杰里米·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根据这种观点,法学家所关注的只是实然意义上的法律,而仅有立法者或伦理哲学家才应当去关注应然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家们都认为,实在法与理想法或正义法无关。

哈特

分析法学派的另一位重要人物H·L·A·哈特继承和批判了奥斯丁的一些思想,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哈特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哈特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也是基于这个出发点,但是,与其理论是不一样的,奥斯丁理论表现出来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论是“有义务去做”,因此,“义务”的观念乃是哈特理论的出发点。同时,H·L·A·哈特在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说,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性的深刻影响,也受到超前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法律必须与道德或者正义相一致。一个实证主义者对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这样的一种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有最直接的继承关系。杰里米·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是行为功利主义的早期形式,约翰·密尔的理论是带有某些准则功利主义特点的行为功利主义,西季威克的理论则是典型的行为功利主义,在西季威克之后的伦理学家如摩尔等人都是遵从行为功利主义的方向。行为功利主义坚持用行为的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元伦理学的批评,采纳非认识主义的立场来分析道德行为,不再把道德看成是与人的情感和态度无关的纯理性的功利计算。行为功利主义是古典功利主义向现代功利主义过渡的第一环节。

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斯马特,认为“行为功利主义是这样的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的福利的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或错误”。斯马特认为功利主义应该使用双重评价,即首先评价行为的效果,然后根据对效果的评价在去评价产生效果的行为,只有这种双重评价,才能保证行为功利主义的彻底性,即促使人们去追求最佳效果,并绝对地依据效果的价值判断来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斯马特通过对边沁的快乐论功利主义约翰·密尔的理想功利主义的比较分析指出,效果的好坏不仅指主体的自身体验和心理状态,而且指行为涉及的外界影响和客观后果。因此,行为功利主义选择行为的根据是全人类福利产生的效果。斯马特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构成了一个双重评价,即对内在价值的评价和外在价值的评价。

准则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布兰特,他主张合理吸收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某些积极成果,来弥补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的不足。布兰特把功利主义的惟一普遍性原则一一最大幸福原则转换成多元论的道德法典系统。他对功利主义幸福论解释为在强调“最大福利”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对他人的关心和仁慈来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道德观。布兰特主张把传统功利主义“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的提法作为整个道德法典体系的最终目标;同时又指出道德法典所强调的不是功利本身,而是达到功利目的的行为规范系统,因此它必须考察可能产生差别的各种道德生活方面的各种道德行为方式,并据以选择和建立多元的、可变的道德准则体系,来指导人们“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的功能。

布兰特认为人类行为是具有某种共同特性和共同规定的行为,其道德判断不应以某一特殊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而必须在寻求各种情景下都能导向有道德的结果的普遍性行为准则前提下,对照准则来判断具体行为的正当与否。准则功利主义认为,人们追求功利的行为选择虽因具体情境的影响而使行为动机表现为多重因素的复杂共存,并带来道德选择的具体性和特殊性,但同类行为选择往往具有共同的价值诉求,这使得对行为选择的共性规范准则的探求成为必须。对此贝兰特强调:“对于实践决定来说,第一重要的是知道做什么;要求什么在一种确定意义上是合理的。”

新功利主义

罗尔斯从契约义务论出发来解决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他对正义理论的解释,抓住并解决了传统功利主义所遗留的如何合理地分配功利的问题,从客观上补充和完善了功利主义理论。他指出“在阐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照时,我心目中的功利主义只是一种古典的理论,就是杰里米·边沁和西季威克、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埃奇沃斯和阿瑟·庇古的观点”。的确,边沁的功利主义被简单的归结为快乐主义,常常被理解为具有个人利己主义性质的原则。但客观的讲,边沁的著作中没有忽视社会共同利益,只是他没有提供解决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恰当办法。罗尔斯要求赋予社会制度以正义性,并以此来解决社会福利的合理分配问题,从而弥补功利原则的缺陷。可以说罗尔斯补充和完善了边沁的功利主义

作品影响

法学与法哲学

法哲学研究者认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一部功利法学派的开山之作,认为它与实证分析法学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刑法学研究者认为这是一部涵盖刑法总论和分论的刑法学著作,渗透了许多犯罪学问题;伦理学家认为这本书是阐述功利伦理的伦理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出版及其包含的相关理论思想,使得杰里米·边沁被看作是近代系统功利主义公认的创始人,也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具体而言,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从柏拉图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一贯如此,常被称为自然法理论,边沁把功利原则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标志的法律的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了对法律的实际效果方面,也标志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向现代的实证观。另外,杰里米·边沁的“最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使边沁更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1834-1859年英国出现的许多法律都与边沁的努力息息相关,边沁开创了西方社会立法与福利国家的先河,对西方法制的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把功利原则作为一项批判一切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阐释,从而使世俗的功利主义作为一场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运动,边沁由此成为了功利主义或者“哲学激进主义”思想的领袖。边沁通过对功利原理的系统阐释以及在政治和法律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贯彻和运用,使功利主义成为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哲学流派。它的产生意味着伦理学两大阵营的形成:一种是伊曼努尔·康德的先验义务论,另一种是杰里米·边沁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把道德原则与社会立法、大众福利、政治建制联系起来,使功利原则不仅成为衡量人们日常行为的标准,而且成为判定社会一切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准则。功利原则的务实性,使它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思想资源之一,推动了“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对整个欧美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治学与政治哲学

边沁以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为前提,引申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社会主张,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杰里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蕴涵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激进要求,也体现着功利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几十年间这种社会改革思想是激进主义运动中的中等激进主义的理论基础。当时社会上有一大批人为边沁的理论所唤起,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个激进社会团体,他们传播边沁的理论使之更加通俗化,更加具有煽动性和号召力;他们通过他们的行动组织发起一次次的对既有制度的变革运动。因此,他们被称为“功用主义者”,也被称为“哲学激进主义者”。哲学激进主义同时也是一种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理论,它的各项原则都反映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杰里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于英国社会的君主立宪政体、选举制度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了改革要求,主张以“代议制民主政体”取代旧有的政体,主张实行普选制,以保证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主张改革和修正法律、惯例和权利观点,提出重新评价刑罚的常识准则。

经济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了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的许多经济学家,如萨伊、大卫·李嘉图、穆勒父子、威廉姆·杰文斯阿瑟·庇古等。

亚当·斯密正是受到英国经验论中的功利主义影响,把趋利避害的人性引入经济思想之中,创立了经济学。深受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影响的约翰·密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第一次明确地描述了经济人的趋利避害和效用最大化的特性,这就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假定即经济人假定,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效用理论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

边沁把效用原则定义为那些对客体产生快乐、善或幸福,或者可以防止痛苦、恶或不幸的性质。正是在边沁这种功利主义哲学支持下,法国经济学家萨伊重新把效用引入了经济学中,并把效用(utility)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效用经济学所倡导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同时,他们的边际分析方法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一种重要方法。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也承认现代效用理论有其功利主义的源渊。最能集中体现功利主义哲学原则的是福利经济学。作为福利经济学体系奠基者的阿瑟·庇古,就直接受到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认为个人的福利是其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功利主义哲学与西方现代经济学之间不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亲缘关系,甚至前者实际上就是后者的重要理论基础。

伦理学

边沁把功利原则作为一项批判一切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阐释,从而使世俗的功利主义作为一场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运动,边沁由此成为了功利主义或者“哲学激进主义”思想的领袖。杰里米·边沁通过对功利原理的系统阐释以及在政治和法律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贯彻和运用,使功利主义成为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哲学流派。它的产生意味着伦理学两大阵营的形成:一种是伊曼努尔·康德的先验义务论,另一种是边沁、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把道德原则与社会立法、大众福利、政治建制联系起来,使功利原则不仅成为衡量人们日常行为的标准,而且成为判定社会一切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准则。功利原则的务实性,使它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思想资源之一,推动了“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对整个欧美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名言章句

“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也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第一章:功利原理

“作恶之乐是鉴于痛苦而产生的快乐,是因为看到据想由下述生灵遭受的痛苦而欣然生乐:此等生灵可以成为施恶作孽的对象,亦即人和其他动物。此乐亦可称为恶意之乐、恨欲之乐、厌恶之乐、邪恶或社会敌意之乐。”

——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关于厌恶性联系,并无任何非常特别的地方需要考察。人性中幸好没有像同情本原那种亘古的厌恶本原。并不存在经久不变的一类人,他们生来就天然是一个令人厌恶的对象,就如却有天然是相反情感的对象那样。”

——第六章: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参考资料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封面.法律图书馆.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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