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盗非杀人是墨辩逻辑论题,源于中国战国时代的哲学、逻辑学讨论。《墨子·小取》中提到:“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墨家认为“盗,人也”命题中的“盗”与“杀盗,非杀人”命题中的“盗”所指不同(即“多方”),从而将“是而不然”作为“杀盗非杀人”这一主张的逻辑根据。此命题一经提出,即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因而后期墨家又以“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的援式推论进行了反驳:“此(‘杀盗非杀人’)与彼(‘多盗,非多人’)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内胶而不解也。”(同上)但苟子仍然持反对态度:“‘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苟子·正名》)时至今日,人们对这一命题的逻辑分析仍然未能统一。一说《小取》对这个命题的论证合乎逻辑。一说墨家对这个命题的论证不合逻辑,推论中偷换了概念,因而是诡辩。儒家认为此类辩题是“以名乱实”,即利用语言描述的不准确性、通过概念和文字逻辑来混淆事物的实质;以现代汉语的概念来描述,即儒家认定该命题为一种诡辩。
概论
“杀盗,非杀人”这个命题被记录在《墨子》〈小取篇〉,是墨辩的一个命题。该命题认为,“盗人”之概念,是“人”之概念其下的某一个种类;因此墨家所提倡的“爱人”说并不等同于“爱盗人”,而“不爱盗人”也不等同于“不爱人”,杀“盗人”不同于杀“人”,不应受到批判。其概念与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类似,是对于名实问题的一种逻辑学论辩。
反驳意见
荀子批评,这是一种“以名乱名”的诡辩。主要有儒家荀子提出的批评,认为这是一种“以名乱名”的迷思,也即大约与其同时代的希腊学者所称的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