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讼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因此原讼法庭审理一般最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及复杂的商业诈骗等。

简介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组成部份之一。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原讼法庭可聆讯香港任何的刑事诉讼至于民事索偿方面,只会聆讯金额多于港元$1,000,000元的案件;该庭亦处理来自各区的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审判方式

原诉法庭诉讼的任何一方若为有限公司,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否则必须聘请律师代表进行诉讼。案件会在高等法院会编排审讯日期,并书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审法官通常会在审讯前6个星期举行复核,检讨案件审讯准备工作及给予有关审讯的指令。于案件审讯当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审讯之法庭。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证据,法官或会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的日期宣读或发下判决书。

受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

原告人在原讼法庭开始民事诉讼,可以选择以下其中的一种方式:

传讯令状

原诉传票

原诉动议通知书或呈请书

如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如双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院存盘,或把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盘。

使用语言

审讯可采用中文(粤语)或英文进行。某一方如要求采用中文,应在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时提出。如申请获准,法庭会安排一名双语法官审理该案,惟排期法官有权准许或拒绝申请。

裁决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决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关决定后14天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经判定是否接纳上诉后,由上诉法庭接受该案件。

参考资料

高等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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