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式。

分类标准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 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 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可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遵循以下原则:

1. 属地管辖原则。

2. 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程序

1. 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海事法院对申请人的扣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符合条件且有合理依据的,将批准并裁定扣船,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 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但这并不表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4. 释船。当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认定扣船有误时,海事法院会及时发布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命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并提供担保。

- 海事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并处理。

- 提供担保或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解除保全。

- 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海事法院应解除或返还担保。

- 执行后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原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如申请保全错误,应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船舶,即"扣船"。这一措施在中国得到了法律支持,具体体现在1994年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中。此外,《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也对扣船问题做出了规定。

参考资料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华律网.2024-11-08

海事请求保全需要注意什么?.律图.2024-11-08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百度教育.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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