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公,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违纪被查
2013年1月,何大公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在2007年至2008年底,市民政局准备对机关办公楼进行装饰、装修,以及对在“5·12”地震汇总损坏的局办公楼竹篓进行撤除加固工程。时任局长的何大公将该信息透露给建筑工程承建商陈某,并在议标时给予其关照,帮助陈某承包到了上述工程。
2009年,何大公又引荐陈某认识了阆中市、南部两地民政部门的负责人,并帮助陈某承包到了当地民政局所属的相关工程。陈某为了感谢何大公的多方关照,于2008年至2010年春节,先后四次送给何大公现金共计9万元。2010年5月的一天,何大公害怕被举报查处,将陈某累计送的9万元现金装在购物袋内,退还给了陈某。
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时,何大公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经认定属自首。2010年10月,何大公被免除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法院还查明,何大公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在逃的其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该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进行电话联系后投案,何大公的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