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寿州古城的保护,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寿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全文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淮南市寿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寿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寿州古城的保护范围为《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护城河以内(含护城河)的历史城区。重点保护古城墙、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孔子庙、清真寺、报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迹以及留犊祠巷—状元巷、北过驿巷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条寿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寿县人民政府设立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研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寿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本级财政、寿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寿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寿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寿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寿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每年的12月8日为寿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保持传统的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

第十条寿州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寿县人民政府根据《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具体区域。

第十一条寿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现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寿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整治修缮方案经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为了增强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长存续年限,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但是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修缮时不得损毁、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第十四条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风貌相协调。环境风貌协调区建筑的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传统风貌。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貌不相协调以及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寿州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由寿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挂牌保护。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编制、调整寿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现有的地上市政管线应当逐步改造。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线通廊。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棚、太阳能、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和店面招牌、门面装修,应当与寿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寿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湿地等,应当保持历史格局和水体洁净。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网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寿州古城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四万五千人以内。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寿州古城人口疏散规划、人口迁出年度计划,并予以公示,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导寿州古城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逐步迁出。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置换的,应当予以鼓励并优先安排。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条科学规划建设寿州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设施,逐步改善寿州古城内和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旅游等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对进入寿州古城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实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具体规定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散养家禽、家畜;

(二)散放犬类;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露天烧烤、焚烧垃圾;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挖、攀爬寿州古城墙,禁止实施打桩、挂线、取土、种植、焚烧、涂写、刻划、张贴悬挂等破坏、损毁古城墙墙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产业。

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在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复活民俗文化、活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第二十四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体性保护利用,使其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从事露天烧烤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造成合肥古城墙墙体破坏、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不立案、不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8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南市寿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寿州古城,是指《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即护城河以内(含护城河)的城区范围,以十字大街为骨架,以护城河、城墙共同构成历史景观环,以留犊祠巷--状元巷和北过驿巷两片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墙四角水体为保护重点,涵盖孔子庙、清真寺、报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迹。

第三条 在寿州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寿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用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淮南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县住建、城管、国土、环保、交通、林业、水利、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级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市级财政等额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每年的12月8日为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八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寿州古城常住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

第九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和环境风貌协调区,其中核心保护区为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协调区为除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条 寿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经批准的建筑修缮、复建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之外,不得进行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格局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民居)应当采取置换等方式逐步迁移拆除,恢复历史格局。

第十一条 寿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以及古建筑、合肥古城墙、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会同住建(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内一切建筑应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建筑整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与古城核心保护区建筑风貌不协调以及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改造、降层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修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持传统的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电气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长存续年限;其他建筑、民居确须修缮的,应当向县住建、城管等部门提出申请,修缮方案经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恢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并由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住建、林业等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电力、通讯、网络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讯、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线通廊。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寿州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会同住建(规划)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应当保持历史景观、视线通廊和水体洁净。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古城人口疏散规划,合肥古城墙内常住人口控制在5万以内,鼓励寿县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有序迁出古城,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产权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置换的,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置换。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建设,逐步改善古城内和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寿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旅游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并对进入寿州古城范围的机动车辆实行交通限制。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严禁各类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四轮车)上路非法营运,货运三、四轮车7:00—19:00严禁入城。

第十九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以及散养犬类。

(二)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

第二十条 寿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毁、拆除历史建筑中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擅自进行新建扩建、装饰改建。

(二)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拆挖城墙砖、打桩、挂线、取土、种植、焚烧、张贴悬挂。

第二十一条 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主街、主巷建筑擅自装饰改建,设置悬挂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店面招牌、广告牌、遮阳棚、空调外机等。

(二)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

第二十二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产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单位及个人在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手工作坊、古玩店,开设小吃、书画一条街等;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组织正阳关抬阁肘阁、寿州锣鼓等非遗项目展示展演和举办文化旅游节事活动,鼓励引导传统民间艺术表演、传统习俗、节庆庙会等民俗活动;

(四)经营大救驾、豆制品等传统糕点、特色小吃;

(五)开展紫金砚等民间工艺品和古玩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文化旅游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体性保护利用,使其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畜牧、公安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文物部门依法追缴建筑构件并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第二项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县城管部门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等生产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安徽人大网.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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