癖马案

癖马案,又称惊马案、马车绕缰案、莱伦芳格案,是促成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司法判例。

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有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恶癖的马(莱伦芳格,Leinenfanger),结果在使用期间马的恶癖发作,并开始发狂,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之后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以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同意,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为由,驳回了上告。

癖马案产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等国家刑法上都有所体现。

案件背景

案件被告人为一名马车夫,马车夫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Leinenfanger)的马有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马车夫曾向雇主提出更换这匹马,但雇主不同意,反以解雇相威胁。

案件经过

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莱伦芳格癖性发作,用尾巴缠绕着缰绳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但马匹却开始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

案件判决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对于“癖马案”的判决,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并给出驳回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还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有可能排除这种危险。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同意,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案件影响

癖马案是促成期待可能性理论和学说产生的一个典型案例,此案的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1901年,梅耶(Mayer)发表《有责行为及其种类》一文,指出责任要素除了心理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如果行为人处于无法可想的地步而不能期待为适法行为时,则行为人所为之违法行为,属于自我保全心理状态下之行为,不存在非难可能性,因此可以免责。1907年,弗兰克(Frank)发表题为《论责任概念之构成》的论文,指出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之后在日本刑法、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等国家刑法上都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类似案例

第五柏岛丸案件:本案被告为领有乙种二等驾驶执照的海员,是发动机船第五柏岛丸号(九吨)的船长。1932年9月13日上午6时,被告人驾驶第五柏岛丸号满载乘客128人(限乘24人)由音户町发航前往吴市。途中,另一船自右后方急驰而来,右舷乘客为免受追越时海水激起的浪沫溅湿,纷纷向该船左舷移动,船身因载重过多而左派,海水随即由船尾浸入,终至该船沉没,结果乘客溺死28人,致伤7人。初审的广岛法院吴市分院及广岛高院都以被告人触犯业务过失致人死伤及业务过失倾覆交通工具罪,按想象竞合犯以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但最后大审院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不当,改判被告人300日元的罚金。

大审院判决理由是:事故发生的当时,从音户町到吴市上班的人非常多,但作为交通工具的船舶却很少,上班的职工不愿迟到,因而不顾船员的制止而争先乘船;负责管理的警官也只考虑职工的准时上班,督促厉行出航时间,放松了对超过定员的监督;该船的航运经费,需以搭载超过定员的乘客的收入才能得到补偿,船主不顾身为船长的被告的再三提醒,命令搭载过多的乘客。总之,对此因超载而引致的惨剧,身为船长肯定需要有责任,但责任不能完全归诸于被告一人。大审院斟酌这些基本情事,又鉴于被告人缺乏资产,收入菲薄,大审院减轻了对被告的处罚,反映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参考资料

刑法中的危机理论.中国法学网.2024-09-05

刑法学研究应当使用通识性语言 ——兼对几种刑法理论现象的反思与批评.澎湃新闻.2024-09-05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个问题.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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