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越狱罪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行之一,指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聚众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对象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犯罪主体限于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特征
侵害的客体
暴动越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行为表现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以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串通;
-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出谋策划;
- 有组织、有计划、有指挥的行为;
- 持有器械。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犯罪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说明
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形式上是否采用“暴力”。有时越狱不成转而采用暴力脱逃,则转变为暴动越狱罪。此外,1979年刑法规定暴动越狱罪要有“反革命目的”,而现行刑法不再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是强调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案例
案例一
2007年10月30日凌晨,江西省兴国县看守所发生了一起涉及8名在押疑犯的集体越狱事件。在越狱过程中,他们袭击了狱警。经过20多天的追捕,所有越狱人员最终在河南焦作被捕获。在这次事件中,危先坤作为首要分子,与其他同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力越狱行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危先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另一被告人刘和群被以暴动越狱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17年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
2009年春节期间,安徽省界首市看守所发生了另一起越狱事件。在押犯王汉玉、郭文武、刘家军、郭兵韦等人经过多次密谋,于5月23日凌晨利用看守民警调换号房的机会逃脱。其中,王汉玉在翻越看守所大门时不幸身亡,其余三人几天后在河南省鹿邑县城关被警方逮捕。界首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文武犯暴动越狱罪,被告人刘家军犯盗窃罪、暴动越狱罪,被告人郭兵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纪峰犯窝赃罪向界首市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
刑法关于暴动越狱犯罪有什么含义.律图.2024-10-30
暴动越狱罪是如何认定的?.暴动越狱罪是如何认定的?.2024-10-30
组织越狱罪与暴动越狱罪区别是什么?.组织越狱罪与暴动越狱罪区别是什么?.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