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残、扶残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资助残疾人,协助政府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基金会业务范围: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和物资,开展交流与合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大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残、扶残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资助残疾人,协助政府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社会捐赠和原始基金的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省政府新城大院停车楼七楼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并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会的基金和物资。
三、开展与国内及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及国际残疾人福利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四、根据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的原则,积极为特困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
五、奖励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残疾人事业,有一定知名度。
三、对募捐有突出贡献者。
四、热心残疾人事业的企业人士。
五、省级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
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会同理事会、主要捐赠单位和个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由换届领导小组对换届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建议名单,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或换届大会上,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并提出理事会领导成员建议名单。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一、参与集体决策;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在可能条件下,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或提议理事会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的近亲家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单位或个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委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
联时,不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和贡献,本基金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或称高级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处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四、曾在因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
的聘任。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基金会的日常重要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出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基金会的办事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下设基金会财务等部门,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可以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残疾人福利事业;
二、按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三、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个人募捐在5万元以上,单位募捐在30万元以上;
二、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并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列出清单交由业务主管单位统一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