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湖北商会于2004年7月24日,经云南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正式成立。是由在滇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其它社会活动的湖北籍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是鄂滇两省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简介
商会自成立五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内聚人心”凝成团队战斗集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外树形象”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商会的平台面和商会的品牌效益,在行政性商会和服务性商会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开拓性的商会。
湖北商会已有近700家会员企业,在滇投资领域包括花卉、汽车及配件、房地产、能源、建筑建材、科技信息、石油化工、农副产品、医疗卫生、商品批零等十几个行业;年生产销售总值达50个亿,上缴利税5个多亿,解决了近6万人就业。
组织机构
会员部
项目部 项目部岗位职责及制度
项目部部长及牵头人职责:(1)项目的牵头人,全权负责本项目。组织项目成员,合理规划项目进程,确保项目目标实现。(2)部长与牵头人执行制定具体项目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对各职能岗位的工作方案进行决策,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3)落实项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项目论证,落地推进的实效、有效性。责任到人,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4)做好与各项目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全面协调工作。(5)动态控制项目效益,强化资金管理,抓好项目体的各项基础工作,定期分析成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高度配置各项资源的优化运行。(6)合理安排项目人员的岗位分工,抓好岗位责任的落实,搞好项目体人员的收入分配,使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鼓励性。(7)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的内部工作,项目部部长负责项目管理总结。
项目经理的职责:(1)项目经理由项目牵头人决定。在项目部长及牵头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2)负责组织项目体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项目的具体运作,负责分项工作的接洽和实施推进。(4)参加项目组织设计的编制并汇总上报,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审批的各个流程,在方案设计中做到效益、质量的有机结合。(5)抓好资料的积累工作,并指导和协调项目体协调员、招商员等业务工作。(6)负责分部、分项工作管理实施及汇总工作(7)及时回馈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进程,并参与项目验收自检和申请工作。(8)在项目部部长及牵头人的领导下,参与整个项目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商会宗旨
商会遵循“乡情、友情、商情”的办会理念和奉行“务实、严谨、高效、团结、服务”的商会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植根云南省沃土,弘扬滇、楚文化,为滇鄂两省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湖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云南省湖北商会由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及其它社会事务的湖北籍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民间社会团体。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坚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中国共产党,倡导诚信守法,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和谐社会,为促进滇鄂两省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云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第2幢第15楼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律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加强滇鄂两地经济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云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依法为会员提供科技信息、管理、法律、会计、会展、营销、咨询和人才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业和其他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学习、培训,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协调关系,搞好团结;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在滇的湖北籍各界人士组成(名誉会长除外);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湖北籍在滇的自主创业的并具备营业执照及合法身份的人士;
(四) 致力于本会共同发展;
(五) 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无不良社会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个人信誉承诺书;
(二) 通过本会了解、考察合格人士;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平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严格保密制度,对会员单位经济信息和会员个人资料进行严格保密;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八) 不得利用商会的名誉损害商会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上报本会,同时交回有关资料和证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督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常务领导班子人数按需而定,其中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按程序成熟一名发展一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有较大影响,对工作有热情并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名誉会长除外);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八) 有团结协作精神,民主作风好。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采取专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常务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及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委领导班子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年会费为:10万元
(二) 执行会长年会费为:5万元
(三) 常务副会长年会费为:2万元
(四) 副会长的年会费为:1万元
(五) 理事年会费为:1000元
(六) 会员年会费为:600元
第三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按年度月对月缴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由办公室专职财务人员统一收入;
(二)本会成立专门的理财机构,制定完善的《会费使用管理条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会费的一部分保障商会每年度的日常费用,一部分交给理财机构按照《会费使用管理条例》运作;
(四)利用会费适当解决部分会员企业有关资金方面的周转问题,但必须经本会理财机构的考察和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力而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云南省民政厅推荐的财务机关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云南省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3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后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生效。
商会领导
一、常务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会长:祁红珊
执行会长:刘逸凡
监事长:雷元生
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刘少炎
常务副会长、常委:孟庆荣
常务副会长、部长:徐卫华
秘书长:柳青松
二、常务副会长名单
刘子瑞、刘丽文、吴健、马小兰、黄志新、刘华、刘冠麟、陈慧、万世平、雷华、袁又娇、张启友、裴猛、朱强主、陈芳艳、叶长旺、魏永征、罗会鹏、杨治国、朱光清、黄文、陈凯、周三兵、吴奇志、张亚新、李志强、余军民、刘四平、刘凯永、王华
三、副会长名单
章翰文、李显雄、王小奇、祁成学、刘万荣、田登武、汪长勇、吕爱华、段建军、卢诚君、李秋年、曾银安、肖立林、刘文华、彭卫权、刘云皆、张响声、刘华、张冬安、张中秋、张汉军、孙国华、汤学武、姚爱民、徐成根
法律事务部
云南省湖北商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任务和条例
云南省湖北商会法律事务部是湖北商会法律维权常设机构。为会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及维权,特制定本部工作任务和条例。
第一章. 法律事务部工作范围
第一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会员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事务部在商会及顾问单位不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宣传;
第三条. 法律事务部为商会及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代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为商会及会员洽谈重大经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切实把握合同签订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政策依据,审查、起草重大合同;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为公民代理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二章 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法务部内建立接待负责制;接受来访人员的工作人员应负责接待,解决问题,不得推诿;
第七条 在法务部设立律师值班制度,由专业法律人士定期到法务部值班,接受会员咨询并义务解答。接访会员委托之事
第八条 在法务部建立职重于山的理念,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办好每一件委办的事务;
第九条 在法务部建立统一接受、统一指派办理委办事务制度。杜绝违反程序接受委办事务。
第十条 在法务部建立重大、疑难事务讨论研究制度。对重大、疑难事务由法务部组织讨论、研究,必要时延请相关专家参加,形成的意见承办事务人员必须服从。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机构的成员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由商会聘请的部长、常务副部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由商会聘任,负责主持商务部全面工作、并组织协调重大、疑难事务的研讨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常务副部长由部长提名,商会聘任,协助部长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
第十四条 专职律师由法律事务部聘请的执业律师担任,具体经办商会及会员委办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法律事务部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的经费来源,一是商会提供的固定顾问费和办公经费,二是接受委办事务可以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的经费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合理开支。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收费标准,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委托办理的事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商会会员之间事务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纠纷,可提请商会主持调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二零一零年元月一日起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