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被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在2012年3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保障女童人身权利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

立法背景

嫖娼性质不同于强奸,在立法上不加区分不尽科学,也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外,上世纪90年代,司法机关多次开展严打卖淫嫖娼的行动,发现有幼女卷入其中。但一些卖淫组织者刻意向嫖客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以不知情为由,试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甚至一些发育比较成熟的幼女,也自行谎报年龄并声称“自愿”,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时难以把握。

但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助长了“嫖宿幼女”的恶劣风气,加重了对女童的侵犯,从而严重侵犯了女童权利。

发展历程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1996年刑法修订启动,立法工作机关曾将上述规定(嫖宿按强奸论处),直接移植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仅有用语的微调。在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1997年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

最高法于2003年1月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仅这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2012年5月,永康市永城市相继发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次掀起高潮。

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门于2013年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给“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划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2014年起再次大修。2014年8月、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最终在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嫖宿幼女罪在表决稿中被删除,嫖宿幼女行为重新回归到强奸罪,以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条依据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体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客体。一方面,受害者幼女本身因为性侵害的发生,对其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伤害,另一方面,嫖宿行为也同时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复杂客体。

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的成长阶段,不论从生理还是心理来讲,是不成熟的。特别是在心理方面,幼女正处于心理增长阶段,她们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以及对于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还非常低下,所以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的目的,设定了此罪。当然,嫖宿幼女的行为是符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对我们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造成一定影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客观要件

嫖宿幼女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之间发生了嫖宿的行为。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而使卖淫幼女提供肉体与自己淫乱的行为,这里的淫乱行为,主要是指性行为,但也不排除手淫、口淫或者其他与性接触有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卖淫场所通过支付财物为代价对幼女实施了口淫等性淫乱行为的,也同样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和社会管理秩序。性交行为与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行为,如口淫、手淫等在败坏社会风气上无多大区别,所以不宜将嫖宿仅限于发生性交行为。因此,行为人只要通过给付报酬与卖淫幼女之间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就构成嫖宿行为。并且,这里的“嫖宿行为”应当是一个包括行为人通过卖淫组织与幼女结识、谈价、支付报酬和发生相关性淫乱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行为的,都属于嫖宿幼女行为,只是在认定其构成犯罪预备、既遂还是未遂的形态上有所不同。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所有达到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是一般主体。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已满 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女性以及男性。

主观要件

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是,目前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构成嫖宿幼女罪是否要求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一般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应该知道的。

定刑量罪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的公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司法认定

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动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宿行为以明知卖淫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嫖宿行为还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并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虽然明知幼女被迫卖淫,但只要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幼女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的,依然应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量刑

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与其他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

1、主体

奸淫幼女行为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嫖宿幼女行为主体为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可见,首先,女性不可以构成奸淫幼女行为主体,只能够成立奸淫幼女罪教唆犯帮助犯。因为女性不具备与幼女发生交配行为的自身条件。但是,女性能够成为嫖宿幼女罪行为主体;其次,按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嫖宿幼女行为主体。

2、主观方面

奸淫幼女行为主观方面是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对其奸淫;嫖宿幼女行为主观方面是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嫖宿。

可见,一方面,嫖宿幼女行为人主观上是嫖宿的目的,即行为人想通过卖淫场所寻找一名“自愿”卖淫的幼女对其嫖宿,如果卖淫场所没有幼女,行为人有可能离开或者只是实施一般嫖娼行为而不会自己直接强行对幼女动手。奸淫幼女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行将某幼女奸淫的目的,一般是采用对幼女胁迫使其处于恐惧状态下强行将其奸淫;另一方面,无论是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心态。

3、行为内容

奸淫幼女行为内容表现为采取直接针对幼女的暴力、胁迫方式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方式与幼女发生交配的行为;嫖宿幼女行为内容表现为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报酬、发生猥亵、性交等一系列相关的整体行为。

可见,首先,嫖宿幼女的行为发生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以卖淫场所为媒介。奸淫幼女行为发生在其他场合时并且行为人直接对幼女实施强行奸淫行为或通过骗取幼女同意的奸淫行为;其次,在嫖宿幼女行为中,即使行为人在嫖娼前承诺支付幼女报酬,但嫖娼后没有支付的,对其也不能按奸淫幼女行为论处。

4、行为客体

强奸(幼女)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为幼女的身心健康,嫖宿幼女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侵害多个客体。首先是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另一面其进行的嫖娼活动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因而属于复杂客体。

嫖宿幼女与猥亵儿童

1.行为客体

猥亵儿童罪的客体为儿童的身心健康,嫖宿幼女罪的客体为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可见,由于嫖宿幼女中行为人是在卖淫场所对幼女实施的侵害行为,因此除了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伤害,还包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2.行为主观

猥亵儿童行为主观方面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而猥亵;嫖宿幼女行为主观方面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卖淫幼女而嫖宿。可见,首先,猥亵儿童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主观方面都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次,猥亵儿童行为人和嫖宿幼女行为人通常都是以满足自己对幼女的变态性需求为目的,但当行为人主观方面包含对幼女的性交故意时,嫖宿幼女行为仍然成立,但猥亵儿童行为将转化为强奸行为。

3.行为内容

猥亵儿童行为内容表现为除性交以外的其它与性相关的行为,但已满十六周岁女性对幼年男童实施性交行为的,也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嫖宿幼女行为内容表现为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报酬、发生猥亵、性交等一系列相关的整体行为。嫖宿幼女中行为人只要是强迫幼女发生整个行为过程或者完成部分行为的,笔者认为都应当转化为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和猥亵儿童行为。

4.行为对象

猥亵儿童行为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嫖宿幼女行为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童。可见,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对象应该包含嫖宿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不过针对卖淫幼女这一对象的特殊之处,立法者将其单独规定成罪。

犯罪案例

贵州习水案

2007年10月,习水县袁荣会利用自身经营旅店的机会,与14岁刘某及其男友15岁的袁某共同商议,由袁某和刘某采用威逼与胁迫方式将在校女学生李某、王某等11人带至袁荣会所经营的旅店中,逼迫她们卖淫,其中三名学生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共有李某、黄某、母某等多名人员对这11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嫖宿行为。2008年8月15日,其中一名受害女生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5月,遵义市检察院对袁荣会以强迫卖淫罪提起公诉,对冯某、母某、李某等7人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冯某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陈某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母某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10年;其他四名嫖宿幼女者均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广西钦州嫖宿幼女案评

2014年9月22日,在钦州第六中学内江某华和陈某(均未满十六周岁)于中午放学后殴打杨某娜(未满十六周岁),强逼杨某娜和唐某(未满十四周岁)进行卖淫。2014年9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善华接到陈某的电话,陈某说介绍一个学生妹给黄善华"开红花"。被告人黄善华便到文峰北路五中附近的金汇来商务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9301号房。下午18时许,江某华和陈某带着唐某、杨某娜来到钦州金汇来宾馆。黄善华与陈某谈好价钱后,陈某便让唐某去9301号房,在房间内被告人黄善华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此后黄某桂向公安机关报称,有人强迫杨某娜卖淫,要求查处,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黄善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2015年3月30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善华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嫖宿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善华犯嫖宿幼女罪成立。被告人黄善华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

2011年11月25日,有网友在网上的贴吧中发帖称陕西省略阳县的郭镇上,几名镇政府干部和一名村长在一起聚过餐之后决定去嫖娼,后来去到镇上学校将一名镇中学的14岁女生轮奸,并致女生大出血,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严惩凶手。略阳县公安在获知有人引诱、介绍中学生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警方通过开展侦查证实:程某等3人作为中间人介绍两名中学生进行卖淫。9月1 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蒋某(系镇干部)、赵某(系镇干部)、魏某(系略阳县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林某(系高速施工队负责人)、孙某(系农民)、赵某(系农民)在县城某宾馆、酒店先后对同一名12岁幼女进行了嫖宿。

侦查后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对7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蒋某、赵某、魏某等人在被批捕后,略阳县党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给予蒋某、魏某开除党籍的处分。

法院判决

本案的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因此在2012年2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月1日,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7名被告出了一审判决:“以嫖宿幼女罪判处被告人赵祺勇等5人有期徒刑5至 7年,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程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废止原因和影响

原因

嫖宿幼女罪相比强奸罪起刑点高,但是最高刑期低,由于幼女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近年来出于对幼女人身权利保护的充分考虑,不断地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组织多次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考虑到近年来这些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充分体现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保障女童人身权利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

社会争议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

应该说,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这种“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击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再者,“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在笔者看来,刑罚定罪既应当考虑罪名之间的逻辑严谨,有利于执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顾及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引发的社会效应。这种疑似标签性的定罪无疑具有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无益孩子的身心发育,也是对社会风化的一种误导。

也许,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适用界限,但与其多此一举的解疑释惑,倒不如干脆一笔勾销。更为关键的,从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所谓“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某媒体一项在线调查也显示,废除嫖宿幼女罪拥有92.17%的民众支持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坚定支持者,他向成都商报写来文章,高度认可邛崃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嫖宿幼女”的提法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认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定为卖淫女,这缺乏对幼女的尊重。

参考资料

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新论——以刑法解释利益平衡为视角.渭南政法网.2023-10-13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中国人大网.2023-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2023-10-14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删除嫖宿幼女罪罪名.中国军网.2023-10-13

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严惩 "恶法"称号有点冤.映象网.2023-10-15

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保障女童人身权利的重大进步 .中国政府网.2023-10-15

最高法:不能以是否给钱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央视网.2023-10-13

减少9个死刑罪名嫖宿幼女罪终取消.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10-13

“新刑法颁行25周年”系列报道之二|“97刑法”25年11个修正案脉络.澎湃新闻.2023-10-16

周永坤:嫖宿幼女罪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思考.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23-10-16

嫖宿幼女罪取消 回溯18年存废拉锯战.安徽网.2023-10-13

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 十年内获三次减刑.观察者.2023-10-13

杨涛:为何国税局长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新浪网.2023-10-13

“嫖宿幼女罪”有望废除?.公益时报网.2023-10-16

嫖宿幼女罪存废走到关键路口.中国新闻网.2023-10-16

南方日报:嫖宿幼女罪存废间需信息畅通互动.中国新闻网.2023-10-13

新华网评:“嫖宿幼女罪”该寿终正寝了.搜狐网.2023-10-13

2名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判强奸罪 系内地首例.映象网.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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